被詐騙後如何跟對方討錢?詐騙討錢的最後一步:強制執行

當受害者遭遇詐騙後,可能面臨對方拒絕歸還資金的情況。台灣法律提供了「強制執行」程序,讓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介入,協助追回損失的財產。本篇將從強制執行的定義、程序及相關費用進行詳盡介紹,以及進行強制執行的教學和強制執行範例下載連結,以幫助大家更有效地運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。


強制執行是什麼?

強制執行是透過政府公權力來「強制」履行權利的一種程序。舉例來說,若甲欠你一筆錢,你擁有這筆「債權」,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程序,要求甲償還欠款。當法院受理聲請後,即便甲不願意還錢,法院也會依法採取措施,將甲的資金或財產轉交給你。

如果甲無法立即還款,法院則可能查封其財產,並透過拍賣或其他合法方式變現,甚至扣押甲的薪資來償還債務。強制執行提供了最合法且有效的手段,協助債權人應對債務人拒不償還的情況,保障權利的實現。


強制執行寫什麼?

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至2條明確規定,此法不僅著重於保障債權人的權利,亦重視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。

《強制執行法》

第 1 條

民事強制執行事務,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。

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。

第 2 條

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及執達員,辦理執行事務。

因此,提出聲請或要求撤銷強制執行時,都需附上相關資料,以確保資訊完整且具備執行名義。法條中也有詳細規定關於扣押、查封、拍賣、扣薪等執行細項。若當事人對強制執行程序感到疑惑,可以參考法條內容或尋求律師協助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。

強制執行程序的核心分為兩個步驟: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


(一)取得執行名義

執行名義是指法律認可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正式文件。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判決主文,因此最常見的執行名義是「確定判決」。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並等到判決確定後,即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除了「確定判決」之外,其他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包括:

  1. 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的裁定
  2. 訴訟中成立的和解書或調解書
  3. 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
  4.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  5. 公證書(如土地買賣或租賃的公證契約)

(二)聲請強制執行

聲請強制執行時,需執行以下兩個步驟:

  1. 主動聲請
    債權人需持執行名義文件,如確定判決、調解書等,並且主動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  2. 主動查報財產
    聲請強制執行後,債權人需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資訊,法院才能進一步執行追償。

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的稅務資料,若持其他執行名義,亦可向國稅局申請調閱。查詢稅務資料時需準備:

  1. 身分證
  2.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
  3.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

強制執行的步驟(流程圖)

  1. 取得執行名義
    取得法院判決、裁定或其他有效的執行證明文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⬇

  • 聲請強制執行
    向法院提出聲請,提供必要的資料(例如債務人資料、執行名義、財產清單等)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⬇

  • 法院執行
    法院審查聲請後,進行執行程序,並根據財產類型選擇查封或扣押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⬇

  • 查封與扣押
    根據法院指示,進行不動產或動產的查封或扣押處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⬇

  • 拍賣
    查封的財產將經過鑑價後進行拍賣,若第一次拍賣未成功,會重新拍賣並調整底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⬇

  • 債權人取得收益
    財產拍賣所得將依照法院分配,債權人可根據分配表取得相應的償還款項。

強制執行費用

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28條之2、第28條之3及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」的相關規定,強制執行費用如下:

債權不滿5,000元:免繳費用。

債權超過5,000元:每百元收七角,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,以百元計算。

非財產案件:固定費用為3,000元。

依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28條規定,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應由債務人負擔,並與債權金額一併收取。不過,在執行過程中,法院有權要求債權人預先繳納費用,以利後續執行作業的進行。

《強制執行法》

第 28 條

強制執行之費用,以必要部分為限,由債務人負擔,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。

前項費用,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。

第 28-2 條

民事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,免徵執行費;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,每百元收七角,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,以百元計算。

前項規定,於聲明參與分配者,適用之。

執行非財產案件,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。

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,免徵執行費。

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,暫免繳執行費,由執行所得扣還之。

執行人員之食、宿、舟、車費,不另徵收。

第 28-3 條

債權人聲請執行,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,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。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,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。

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,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,免徵執行費。

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,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。


強制執行可以執行什麼?

強制執行的範圍

首先,並不是所有財產都能被強制執行,以下說明哪些財產可以執行,哪些不行。

不能執行的財產

以下類型的財產受到法律保護,無法進行強制執行:

  • 大部分的勞工退休準備金、退休金
  • 依法請領的社會福利津貼、補助金
  • 與生命安全相關的保險金(如人壽保險、傷殘保險等)

可以執行的財產

以下財產則屬於可被強制執行的範圍:

  • 存款
  • 薪資
  • 股票、債券
  • 動產及不動產:

以下會再詳細說明關於強制執行車子、房產、保險、虛擬貨幣的程序->

強制執行車子程序:

若債務人名下有車輛,法院可依法進行扣押,並公告拍賣。拍賣所得扣除執行費用後,用於清償債權。

強制執行房子程序:

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經法院查封後,需依法公告拍賣。拍賣款項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的優先分配原則,分配予債權人。

 強制執行保險程序:

需看保單類型,根據金管會提出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法草案,以下是可免於強制執行的保單類型:

1.產險、健康險:這些保單不會被強制執行。

2.一年期以下意外險或旅遊平安險:若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下,不會被強制執行。

3.一年期壽險:一年期壽險保單不會被強制執行。

4.小額終老險:保單屬於小額終老險時,不會被強制執行。

5.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的壽險:如果合併後的壽險保額不到100萬元,這類保單免於強制執行。

6.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:如果年金保險已開始給付,也不會被強制執行。

7.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:解約金如果不超過10萬元,該保單免於強制執行。

非以上分類的保單則需詢問法律單位或執法律師,請他們幫你評估保單類型能否被強制執行,並且請他們幫你預估能獲得的金額有多少。

強制執行虛擬貨幣程序:

虛擬貨幣是否可以進行強制執行,取決於法院對其定性的解釋,以現今法規來說,尚未對於虛擬貨幣有完整的保障,而有修法的必要,此虛擬財產的強制執行需與專業律師討論。

目前市面上有以下是兩種觀點:

債權說:

如果比特幣被定性為「金錢債權」,就像是外國通用貨幣,法院可以根據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規定(《強制執行法》§75~§113),對債務人的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,並且可要求第三方代為履行比特幣的給付(例如購買比特幣並轉交給債權人)。在這種情況下,債務人需要支付購買比特幣的費用。

物之交付請求權說:

然而,高等法院認為比特幣並非外國通用貨幣,而是一種「物」,類似於貴金屬或其他可以兌換的物品。因此,比特幣屬於非金錢債權的範疇,應該依照「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」(《強制執行法》§123~§126)進行處理。

簡而言之,虛擬貨幣能否強制執行,取決於法院的解釋。若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屬於金錢債權的範疇,可以對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並強制執行;如果認為虛擬貨幣是一種物品,則會依照「物之交付請求權」來進行執行,並要求債務人交付比特幣。

當無財產可執行時,可以申請債權憑證

如果經過查詢後,發現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(或財產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),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「債權憑證」。

債權憑證的功能在於中斷債權時效,讓債權人能在債務人日後獲得財產時再次進行強制執行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需繳納1,000元規費。雖然需要支付費用,但相比債權消滅或無法收回欠款,這是一項有保障的法律機制。


強制執行寫法教學

強制執行聲請狀的書寫內容有三個需要注意的重點:

  1. 欲聲請執行的內容
    需要明確指出債務人對債權人應履行的義務。例如,應償還的款項、起始日期、本金及利息的計算等,這些都是強制執行聲請狀中必須詳盡列出的重要資訊。
  2. 執行名義
    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中,必須清楚寫明強制執行的依據,這包括民事確定判決、調解書、支付命令等,這些都是依據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執行名義。
  3. 執行標的及方法
    必須寫明執行標的,也就是強制執行的對象。例如,債務人的房屋、土地,或是公司的薪資或銀行存款等,這些標的物應依照判決、公證書等文件中所指示的進行執行。

專業協助的必要性
債權人可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,律師的專業知識有助於提升執行效率,並確保符合法律程序。


範本範例下載連結

您可以下載標準的強制執行聲請書範例,以便依據個人案件填寫並遞交。請點擊以下連結: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(一般)

結論

強制執行是台灣法律賦予受害者的一項重要權利,旨在協助債權人追償損失,特別是在面臨詐騙案件時。雖然法律提供了完善的執行程序,但因部分案件涉及資產隱匿或轉移等挑戰,程序相對複雜。受害者應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,以確保執行流程順利,最大化追回損失的機會。希望本文能幫助受害者了解依法維權的方式,減少因詐騙帶來的財務損失,並更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。


留言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